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刑初219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哈达,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伟雄,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佩航,系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尚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月,系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旭,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琼,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超,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志云,系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杏,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翁作熙、林琪纯,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候俊,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燕珍,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家兴,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达及其辩护人谭伟雄、李佩航,被告人金尚镐及其辩护人周文月,被告人李旭及其辩护人胡琼,被告人刘超及其辩护人吴志云,被告人陈国杏及其辩护人翁作熙、林琪纯,被告人候俊及其辩护人梁燕珍、成家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哈达与李霄(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被告人哈达组织开发人员进行赌博游戏平台的开发和技术维护、服务器租赁、平台升级等服务,李霄则负责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的销售及推广运营。后被告人哈达组织被告人金尚镐、李旭、陈国杏、刘超、候俊等人开发出名为“万龙”(由“竞彩”“鑫鑫”更名为“万龙”)的“时时彩”类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并交由李霄予以推广运营。其中,被告人哈达负责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开发团队的统筹工作;被告人金尚镐负责平台后台存储及服务器租赁;被告人李旭负责后台管理端开发及技术维护;被告人候俊负责平台前端开发;被告人刘超负责平台前端开发及技术维护;被告人陈国杏负责平台运营客户意见及问题反馈等。后被告人哈达、金尚镐等人将上述网络赌博平台开发好交由李霄售卖给杨跃聪、林建(另案处理)等人运营并发展代理及接受赌客投注。期间,被告人哈达等人还按照李霄提出的客户要求将开发好的上述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更名(“众享”“大家乐”“骏皇”等)后再次进行推广运营。综上通过上述开发网络赌博平台及提供技术维护等服务共获利约人民币26万元,收取服务器租赁等费用共计约人民币20万元。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东深圳市先后将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和候俊抓获。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哈达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均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哈达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金尚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旭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超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国杏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候俊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各辩护人认为六名被告人是从犯,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哈达与李霄(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被告人哈达组织被告人金尚镐、李旭、陈国杏、刘超、候俊等人开发“万龙”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由李霄负责销售及推广运营。李霄将上述网络赌博游戏平台销售给杨跃聪、林建(均另案处理)等人运营,并通过网络发展下级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被告人哈达等人根据李霄反馈的客户要求将上述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多次更名并再次推广运营,并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器租赁、平台升级等服务。其中,被告人哈达负责统筹开发团队,被告人金尚镐负责后台存储及服务器租赁,被告人李旭负责后台管理端开发及技术维护,被告人候俊负责前端开发,被告人刘超负责前端开发及技术维护,被告人陈国杏负责平台运营客户意见及问题反馈等。被告人哈达等人通过开发上述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及提供技术维护等服务共获利约人民币26万元。
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东省深圳市先后将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和候俊抓获。
六名被告人分别向本院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哈达退缴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金尚镐退缴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旭退缴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国杏退缴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超退缴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候俊退缴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李霄、郑艳明、包某某、杨跃聪、黄培惠、刘东、许明、唐美玲、林建、劳文清、廖云波、李航等人的证言,六名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财富调查报告,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13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抓获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哈达等六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哈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哈达等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哈达的辩护人提出哈达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哈达组织多人开发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是犯罪的组织者和主要获利者,不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辩护人上述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哈达的辩护人建议对哈达适用缓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酌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候俊的量刑建议过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哈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金尚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刘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国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候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七、在案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八、被告人哈达、金尚镐、李旭、刘超、陈国杏、候俊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暂存于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聪
人民陪审员 巫晓蓉
人民陪审员 梁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