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系深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7年12月9日被羁押,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佩航,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向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系KTV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在深无固定住址。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被羁押,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静雯,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杨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及其辩护人李佩航、郭向锋、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黄静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莫某与犯罪嫌疑人罗某2(另案处理)利用深圳市金碧海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海岸公司)的经营场所,租赁了本市罗湖区大望村632栋401、304、403、404房以及罗湖区大望家酒店等地,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杨某、已决犯吴某2、何某1、黄某、谢某1、肖某、张某、陈某等人,招募、�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杨某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被告人莫某及杨某的身份信息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虞某、苏某、金某、谢某2、蔡某1、梁某1、曾某1、廖某、李某1、温某、邹某、何某2、钟某、罗某1、苏某、龙某、刘某、李某2、李某3等20人的证言,主要证明金碧海岸会所有卖淫嫖娼的事实。上述证人证言中,金某的证人证言证实:我认识一个叫“九哥”的人,我不知道“九哥”在金碧海景KTV做什么,就是发现这个场所里面的人很尊敬他,每次见到他来都会和他打招呼,很给他面子;谢某2的证人证言证实:我是“阿某1”介绍我过来卖淫的。我的鸡头是“阿某1”和他的老婆“小芳”;梁某1的证人证言证实:是“芳妹”两夫妻和一个叫“星仔”的负责管理我们,是一个叫“芳妹”的女子介绍我去金碧海景KTV上班,陪客人喝酒唱歌和提供性服务;温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九哥是股东,我听说他占有大望那边炮房的股份和金碧海景KTV的股份,具体占多少股份我就不清楚。我在金碧海景KTV里面见过他好几次,看起来就像KTV的老板,KTV里面的工作人员对他都尊重。
2、同案犯吴某2(已决犯)的供述和辩解:我进入会所从2017年11月26日开始组织卖淫的。到被民警查获的2017年12月9日止,中间因为金碧会所音响出了故障停了三天,组织卖淫一共有九天,一天平均有五对卖淫嫖娼男女。
莫某、我、鸡头华、潇洒和那几个带小妹的“鸡头”。
3、同案犯何某1(已决犯)的供述和辩解:我有情况要反映,是关于我这个案件的事情,出事当天我在老家。出事当晚彬哥用座机打我电话,让我不要回深圳,把我、我老婆的手机号码全换掉。我就按照彬哥的意思做了。莫某从看守所出来之后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乱说,这个案件要我只说我自己的事情就好,不能供认其他人的事情,把莫某说成送牛奶的,不要供认彬哥出来。2018年春节前,彬哥来到我广西老家找我,吴某3、我老婆、韦某4人。彬哥说不管我们来自首或者被抓住,都不要说莫某是老板,说他是给公司送牛奶的,还说彬哥是来喝酒的客人。彬哥还给了我们1万元现金生活费,我们4人平分了1万元。2018年1月莫某放出来之前彬哥又约我、韦某、吴某3在中山小榄镇见过一次,彬哥叫我们不要把其他人供出来,彬哥还给我们看了一个转让协议的文件,文件意思是他把公司转给其他人了。2018年春节前,我打黄某电话,黄某的意思是叫我不要信彬哥,彬哥靠不住。2018年农历正月十一晚上,彬哥又直接转账约1万元到我妹妹何艳梅的农业银行卡,因为何艳梅是吴某3老婆,何艳梅刚好生了个小孩,彬哥说给这约1万元给吴某3做生活费。春节后张某自首后,我打电话给张某老婆冰冰,冰冰说老板彬哥给了4万元她做封口费。接下来彬哥经常打我电话叫我尽快自首,说他已经安排好了。我说的4张信用卡还欠了2万多元,还欠有平安银行的贷款,也欠了我岳父1.5万元,我生活比较困难,如果我来自首的我家里没有人养了。彬哥说这些帮我搞定。到了2018年农历2月前后,彬哥转了一笔1.5万元到我岳父杨彬能农行账号上,又过了一段时间,彬哥又催我去自首。到了2018年3月中旬,彬哥又来到我老家找我,这些找我的意思是叫我尽快自首,还有按照他说的意思做口供。彬哥还给2000元吴某3。到了2018年4月,陈永暖被抓之后,彬哥又转了一笔钱给我,约1.6万元,是给我还银行贷款的,是通过我岳父的农行卡给我的。彬哥又叫我寄我的信用卡给他,他来帮我还信用卡。我是给了他四张信用卡。我是2018年4月十几左右寄的,寄了之后我就去自首了。我是用顺丰实名寄给彬哥外甥收,之后彬哥有没有帮我还信用卡我就不知道了。我自首那天,彬哥转1000或者800元到我支付宝账号里面。
我之后被彬哥、莫某威逼利诱,所以没有如实供述。之前我之前不敢如实说,彬哥的意思是如果我如实说了,要连我老婆也一起搞进来。彬哥还答应每个月给2000元生活费,还帮我请律师。我在关押期间的律师都是彬哥帮我请的。我之前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我就相信了彬哥,按照他说的做了供述。现在我想明白了,案件到了起诉阶段,我被当成了第二被告,实际上我只是个鸡头,不是组织者,所以我要如实供述整个事情。
这个公司叫金碧海景娱乐会所,营业执照上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老板是莫某、彬哥。其中股份彬哥占大头,莫某听说是投资了100万元,他占多少股我不知道。下来的工作人员有“潇洒”,“潇洒”是管理整个场所的,还有一个老总,外号叫“鸡头华”。再往下分是吴某2、吴某2管炮房和楼面经理。吴某2的业务是直接和莫某对接的,莫某是直接管吴某2的。又再往下分,就是订房的我、吴某3、黄先前、张某、韦某,还有一些订房的我不知道是谁,司机有张某、陈永暖等。张某又订房又做司机,陈永暖做了几天司机就不要做了。搞卫生的肖某、谢某1。平时运作时彬哥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名:“我们不一样”。他是群主,群里面有我们所有人在里面。如果有人要来嫖娼,就在群里面说,由其他人按照分工开展卖淫嫖娼活动。炮房之前是沙湾的,后来沙湾不给搞,彬哥就安排把炮房安排到大望那边去了。我们带小姐的没有入职金碧海景会所,只有吴某2和“潇洒”是拿公司工资,带小姐的只拿就拿酒水提成和小姐的卖淫提成。在大望那边的炮房是吴某2和“潇洒”在操作,具体如何做我不知道。
彬哥、莫某一般通过微信、电话来管理我们。吴某2、张某、吴某3等人包括我都是他找来的,组织卖淫活动都是彬哥来组织的,会所的楼是彬哥租的,分工是按照彬哥意思做的。莫某也管部分带女孩子的妈咪,他还管炮房。吴某2、潇洒会给炮房提成给莫某。
彬哥给我看的转让协议文件,当时我瞄了一眼,内容大概是彬哥金碧海景会所转让给“强子”。上面的签名日期是约是案发前一个月,即2017年11月左右。“强子”是莫某的小弟,是湖南人。男性,名字中带了个“强”字,他和莫某是同一个地方的人。
我上次说彬哥帮我还信用卡是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还有一张好像是广发银行,都是用我的身份证资料在深圳开户的,卡号我不记得。
贷款是平安普惠给我的,我进看守所之后我已经交代我家人帮我还贷款,彬哥是给了现金13000元我来还,这贷款绑定的平安银行卡,是用我的名字在深圳开的卡。彬哥给我的钱已经被我日常开销花完了。
4、同案犯黄某(已决犯)的供述和辩解:我因涉嫌组织卖淫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8年2月8日16时许,我在雷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我在深圳市打工,在深圳市布吉镇沙湾村金碧海景商务会所工作负责订台,我在会所里称“订房人”,专门为客人订KTV房,2017年11月份公安机关来金碧海景扫黄,抓获一些人,KTV老板叫我回家躲避风头,我就回家了,后来我从老板口中得知我也涉嫌组织卖淫,被网上追捕了,我订台就是每天负责为客人订KTV房,客人有什么需要就为客人服务,诸如为客人叫妹子,客人若需要妹子陪唱歌或者陪睡,就从会所里介绍妹子给他们,每个妹子陪唱歌消费是1.5小时200元,若带除去开房嫖娼,每个妹子是400元一次,开房费客人另交。我在金碧海景没有底薪,我的工作主要是靠开台(订房)提成。我订KTV房,每晚从KTV房的而总消费中提成15%至20%,若介绍陪唱歌或带出去嫖娼,每位妹子我可以提成50元。陪唱歌或卖淫的妹子他们也是在我的会所里上班。金碧海景会所老板叫罗斌,但罗斌是不是他的真实名字我不清楚,他是河源人。
我是从2017年3月份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湾村金碧海景商务会所工作的,参与了组织卖淫,我不知道该会所何时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我到那里上班就有了,我负责给客人订房,如客人需要找小姐性陪侍,我就告诉会所里一个叫“少龙”的老总。他会安排小姐过来供客人挑选进行性陪侍。客人选好小姐后,我就会通知“少龙”,“少龙”安排车辆将客人和女孩子送去大望村那里的客房进行性交易。我每成功安掇找我,当时何某1、“阿某2”、杨某也在场。彬哥找我们这几个人的意思叫我们不要指认彬哥是老板,等警察找我们做笔录的时候,只交代自己部分就好了,不要说其他人的,还要我只认我带了2个女孩子,女孩子卖淫的事情不要说。彬哥要我们这么做,说会给我们生活费。彬哥给了我5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后正月期间,彬哥又来到我老家找我,他的意思是叫我去自首,自首后按照他的意思说。我当时是我老婆何艳梅刚生了孩子,孩子还小我暂时不能去自首。我老婆在医院生孩子期间,彬哥寄了1万元进我老婆的农行账号,是做我生小孩的费用。这次来彬哥又给了我2000元现金做生活费。后来我因为我想着老婆刚生小孩没有人照顾,所以就没有来自首,直到2018年6月我被抓,彬哥没有找过我了。
在中山这次彬哥没有给我看过转让金碧会所的协议文件。
彬哥是金碧海景商务娱乐会所的老板,营业执照上叫什么我不知道。平时我如果有事要找都是找吴某2和一个叫“潇洒”的男子,有事我都不是直接找彬哥,吴某2应该也是彬哥叫过来管事的。平时吴某2、“潇洒”如何向彬哥请示汇报,包括他们之间具体如何分工我不知道,我知道金碧会所还有一个老板是“九哥”,一个经理叫“鸡头华”。“鸡头华”管营销、订房的事,吴某2主管炮房的事,“潇洒”管订房方面的大事小事,吴某2还负责催女孩子早点来上班,即陪客的意思。吴某2要不要向“九哥”请示汇报我不清楚.彬哥和吴某2他们具体运作我大舅哥何某1比我知道的多点,他跟老板走得比较近。
金碧会所被查之后,彬哥在2018年春节前有去老家找我,他给了2万元我们4人,由我们四人平分。何某1有跟我说过彬哥要帮他还贷款,但有没有还我就不知道了。彬哥的意思是何某1来自首,按照彬哥的意思供述,就帮何某1还信用卡、贷款。
“九哥”真名听说是莫某。彬哥打钱进去的农行卡我记得尾号是5676,是用何艳梅身份证在深圳或者老家开户的。我之前觉得我欠了彬哥的人情,我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就没有交代这些问题,这次你们来问我,我都想清楚了,我如实说了。
(你说一下彬哥是如何管理金碧海景商务休闲会所的)彬哥是金碧海景商务休闲会所的大老板,我当时进入会所工作是何某1介绍,彬哥对我进行面试通过后才到里面工作的。彬哥为了管理方便,还建立了一个叫做“我们不一样”的微信工作群,群成员是会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彬哥,少龙,九哥还有我们订房带小妹的人。有客人来了,需要小妹,或者出去开房,负责对接的人都会在群里喊,然后其他人按照各自分工做好自己的事情,然后要冲业绩的时候,彬哥会叫吴某2在群里发一下,催一下大家搞业绩。韦某和我一样都是带小妹卖淫,在会所订房的。
9、同案犯谢某1(已决犯)的供述和辩解:我有组织卖淫。我的工作主要是带客上房间和管理房间。我听说过叫“九哥”的人,听说这个人的势力很大,我们金碧海景KTV有什么事情他可以摆平,但是具体“九哥”是哪一个人我不清楚,没有人向我介绍过,见到了也不认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莫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深圳市龙岗区沙湾花园街18号开饭店,店名叫粤港猪肚鸡。我只是供应金碧海景KTV里面光明牌子的牛奶,没有在里面工作。该KTV从我这里拿货,一次五到十件,卖完我再供过去。一件牛奶我卖200元给该KTV,从中赚60元。牛奶是一个朋友拿的,他叫高志刚,男,38岁左右,湖南益阳人,电话存我手机上。该牛奶我是卖给该KTV的财务,是一名姓黄的男子,20多岁,广东人,电话我不知道。我供应这牛奶给该KTV不到一个月,这个KTV刚营业也是一个月左右。我没有每天都在该KTV,一两天去一次。我有时去该KTV6楼的办公室喝茶,或者7楼运动一下。6楼的办公室是该KTV的,我去办公室一起喝茶的人姓名我不知道,见到人才认得。
我不清楚这个KTV是否有组织卖淫,也不清楚这个KTV的老板是谁。今天凌晨警察抓我的时候,我在该KTV门口等一个叫王**的朋友吃夜宵。王**,男,29岁,他刚从湖南过来的,他不在该KTV工作的,只是来深圳玩的。我是昨天晚上8点多钟去的KTV,去了6楼办公室,几分钟就下来离开了,到了凌晨两三点的时候我又过去等一个朋友吃宵夜。8点钟的时候我去找我的老乡“阿龙”拿车钥匙,“阿龙”,男,30岁左右,湖南益阳人,他是该KTV里面的服务员,我没有“阿龙”的电话。我把车借给“阿龙”用,我有他微信号,微信名要看手机才知道,我借给他的是一部奥迪银色A4,车牌是粤B×××××。刚才已对我进行吸毒检测,结果为阴性。
我没有组织卖淫,我之前供述属实。我不是金碧海景KTV的老板和股东,我没有参与金碧海景KTV的管理。我负责给金碧海景KTV送牛奶。肖某是金碧海景KTV的工作人员,他是我介绍进去工作的,他负责看房间、看包厢服务员。我听说金碧海景KTV缺工作人员,就直接介绍肖某进去工作了。
我清楚金碧海景KTV存在卖淫嫖娼的情况。客人来这边订房喝酒唱歌,有经理会带着小姐进入包厢供客人挑选,可以陪唱歌也可以上房,所谓上房就是性交易,客人选中之后谈好性交易价格,再由经理通知接送客人和小姐的司机,送去指定的出租屋和酒店上房。案发时我在等我朋友吃夜宵。我与“少龙”182××××7751的电话号码频繁联系,我和“少龙”就是普通朋友的正常联系。“少龙”在金碧海景KTV里面做事,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
我没有组织卖淫。我与金碧海景KTV没有什么关系,我只是把牛奶放在他那边卖。我是去KTV的水吧内跟一个姓房的工作人员联系的,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没有他电话,我是直接去那边找他的,我只知道他是广东人。我把牛奶放到金碧海景去卖没有签合同。我不清楚金碧海景KTV的老板是谁,也不清楚是谁在负责管理。我不认识吴某2是谁,但金碧海景有一个叫“阿龙”的,他在那边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他是湖南老乡。吴某2基本每天与我有多次电话联系,而且都是凌晨时间,他都是打电话叫我出去吃东西,别人要打电话给我,我也没有办法。我不是金碧海景的高层人员,也没有参与金碧海景的经营。我不清楚金碧海景存在卖淫的行为。
我没有组织卖淫。我是有外号“九哥”,他们都是这样称呼我的。我只是在金碧海景内供牛奶给他们卖的。我与肖某是老乡关系,肖某是我大概在2017年11月初介绍去金碧海景工作的。我当时是找一个姓马的部长介绍他进去做的,那个部长是管服务员的,肖某自己应该也认识,他那段时间说他没有事做,而我知道金碧海景刚开业要招人,我就让他去找姓马的部长。姓马的部长全名不清楚,我没有他的联系电话,他是哪里人我不清楚,大概20多岁。肖某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我就让他去,后来他跟我说是去那边做服务员,做了几天说没有订到房,他就走了,后来什么时候又回去了,我就不知道。
我跟“少龙”也是老乡关系。“少龙”也是我介绍过去那边的,大概也是2017年11月去的,我让“少龙”自己前台去找的,他具体找谁我不知道。“少龙”莻金碧海景上班的,因为我当时知道这家会所开了,就和他说了一下,然后他自己就去金碧海景应聘的。我没有参与金碧海景会所的组织卖淫犯罪违法行为。
元彬在金碧海景体闲会所是老板,有听别人聊天说超过“潇洒”这个名字,但是我不认识他,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鸡头华”我没听说过。
我不认罪。我不是老板,我是供应牛奶的。我没有参与ktv的经营。吴某2是我介绍去工作的,我只是让他去应聘。我与罗某2是朋友关系,牛奶送前台,结账时我老婆结账。当晚是去KTV玩的,我与朋友王**(152××××6268)去玩的。我是8月16日去派出所投案的。
案发当天,我正准备和我的朋友王**还有我老婆邝利珍在金碧海景休闭会所附近的南湾海鲜渔港吃饭。王**是我老家的朋友,刚好来深圳找我玩,王**之前一直没有来过深圳,我骑着摩托车带王**去金碧海景休闲会所玩。到了酒店之后,彬哥不在。我们在场所里面等彬哥过来一起玩,等了半个小时彬哥没有来,我们觉得人少玩的没意思,就去吃海鲜,然后我还打了电话还是发微信给我老婆叫她一起过来南湾海鲜渔港吃宵夜,走到海鲜渔港的时候王**说他要去我的摩托车上拿一下充电线,然后他就过去拿充电线了,我就在那边上等他。王**还没有回来,警察就把我给抓了。
王**和我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一起读书,我们关系很好。他之前是没有来过深圳的,他的电话是152××××6368。彬哥在的话可以打折,等他过来可以一起玩。我和王**在会所的大厅里等,我们没有告诉彬哥我们在等他。彬哥是会所老板,我和彬哥关系一般,所以就没有打电话给彬哥。
我说的是事实,当晚没有约其他人一起吃饭。
我总共在金碧海景休闲会所送过两次牛奶,一次十箱,我和吴某2讲牛奶还剩一两箱的时候就告诉我。我再送过去。结款是等第一次送的牛奶卖完了,我第二次去送的时候再结第一次十箱的钱,当时就结过一次帐,是我和我嫂子一起在吧台那里结的账,1600块钱拿的现金。
我没有组织卖淫。我的QQ号是44×××78,昵称居安思危;我的微信号昵称一个是“何惧艰险”,微信号×××,另一个呢称是“真诚”、微信号×××。
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我认罪,莫某我不认识,罗某2是老板。我老板在KTV上班,我怀孕时去帮忙带“梦梦”、短头发女孩给客人挑选,出去开房我不负责。我带的那几天是不出去开房的。我没有好处费。
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其中吴某2辨认出莫某是罗某2的老乡;黄某辨认出莫某是“九哥”,是金碧会所的股东;何某1辨认出莫某是老板;吴某1辨认出莫某是老板“九哥”。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涉案微信聊天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组织管理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协助组织他人进行卖淫,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有异议,辩称其是仅为KTV运送牛奶。
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李佩航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行为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被告人在事实和量刑方面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1.被告人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莫某没有与本案金碧海岸公司的负责人罗某2达成组织卖淫的合谋和犯罪故意,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没有主导权和决策权,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所实施的只是一种辅助性的外围行为,故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论处;3.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希望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希望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郭向锋辩称:被告人莫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莫某仅限于为金碧海景KTV提供牛奶,与涉案KTV和KTV老板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任何关系。被告人莫某主观上没有本案所指控的组织卖淫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亦并非涉案KTV的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同案犯对被告人莫某的指认大多是“听说”、“具体的并不清楚”、“像是老板”、“很尊重他”等,指认中所提到的最直接的对接人罗某2、吴某2并没有指认莫某有涉及到本案中。另外,其到案后及庭审期间,对于自己参与案件的所有情节,均供认不讳。如果最终法院对其判定有罪,应当认定其成立投案和自首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存在坦白情节,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从宽处罚;2.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恳请法院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文化水平低下,不知悉自己的行为时犯罪行为,而且本案案发后至被告人被抓获前,被告人一直从事前台收银工作,有稳定正当的收入来源,社会危害性较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杨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组织、管理多人从事卖淫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莫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莫某是金碧海景会所的老板、股东,有证人金某、温某的证人证言、已决犯吴某2、何某1、黄某、吴某1、肖某、谢某1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被告人莫某招募了会所的管理人员,并组织管理会所的卖淫活动,有已决犯吴某2、何某1、黄某、吴某1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莫某亦供述其为涉案会所介绍了工作人员。(3)已决犯何某1供述:莫某从看守所出来之后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乱说,这个案件要我只说我自己的事情就好,不能供认其他人的事情,把莫某说成送牛奶的,不要供认彬哥出来。2018年春节前,彬哥来到我广西老家找我,吴某3、我老婆、韦某4人。彬哥说不管我们来自首或者被抓住,都不要说莫某是老板,说他是给公司送牛奶的,还说彬哥是来喝酒的客人。(4)已决犯吴某1供述:彬哥为了管理方便,还建立了一个叫做“我们不一样”的微信工作群,群成员是会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彬哥,少龙,九哥还有我们订房带小妹的人。综上,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莫某作为金碧海景会所股东且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组织管理多人从事卖淫行为。莫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莫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莫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莫某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是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 烁
人民陪审员 杨培德
人民陪审员 刘进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詹浩誉
书记员王昕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