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房屋的舒适度和家装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装修也成为家庭的重要消费项目。前不久,本院也收到一起因装修队没有资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13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吴某以部分承包方式为被告王某装饰位于本市江湾城的一套房屋,合同总价款为12.5万元,工期自2016年3月13日开工至2016年6月28日竣工。同时,合同约定,若其中一方不遵守合同,则应该支付给对方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后原告吴某将装饰工程的平面图、效果图和预算单通过微信方式发给了被告王某,但王某称因为吴某没有装饰装修的资质,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便另找了其他人装修房屋。因王某违约,吴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装修设计费3900元、违约金25000元、其他费用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王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虽然吴某没有装饰装修的资质,但对于本案中的家装工程,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承揽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故王某以吴某不具备相应资质而认为合同无效的意见不能予以支持,王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酌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吴某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后被告王某不服广陵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于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区分为“公装”和“家装”。公装,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涉及的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工艺相对复杂,承揽人应当具备装饰装修的资质,才能保证公装工程的质量。而对于家装工程而言,因家装合同金额小,且内容仅涉及对住宅的美化和基本功能的设置,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作为个体的装修从业者通常能够胜任。从家装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住宅装饰装修也都是交给所谓的装修队完成。因此,对于家装合同,不宜因承包人不具备建筑资质而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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