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熊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0-29
案 号 : (2020)粤1973财保3023号
审理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0-13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财保3023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21************049。委托代理人:李佩航,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吴家湾,公民身份号码:420************712。
申请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相应价值4114285.71元的财产。申请人李某某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4114285.71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熊某某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预交诉前保全费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相应价值4114285.71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郑水强审判员 杨志斌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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