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3-15
案 号 : (2021)粤0307民初1142号
审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21-03-09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7民初1142号原告曾某,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单,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女,汉族,1991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原告曾某与被告龙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欠缺资金向认识的原告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基于双方友好关系,向被告分四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借款72000元,其中2019年01月23日转账20000元、2019年01月29日转账10000元、2019年01月31日转账30000元、2019年04月05日转账12000元,合计转账72000元。后被告在原告不断的催促下,向原告于2019年07月15日通过微信返还借款2000元,后另向原告平安银行尾号7170转账还款10000元。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电子回单显示,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分别于通过支付宝于2019年01月23日、2019年01月29日、2019年01月31日及2019年04月05日向被告转账20000元、10000元、30000元及12000元,合计转账72000元。原告确认2019年1月24日被告向其偿还10000元。随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促偿还剩余的62000元,并要求其出具欠条,被告回复没问题,并于当日向原告微信转账偿还2000元。原告之后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庭审时,原告陈述起诉后被告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书》,被告确认诉讼标的额为60000元,同意按三期支付借款,截止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借款,签订合同当日支付20000元、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3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原告确认被告仅在2021年1月31日向其转账支付了10000元,并将诉讼请求的借款金额变更为5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7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电子回单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扣除原告所确认偿还的22000元,被告还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曾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亮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方雯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2021年值得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
↓截图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